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
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桂价综〔2008〕463号)
各处、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组织保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落实到本局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价格工作顺利开展。
(二)基本目标
通过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理顺内部执法关系,规范行政行为和执法程序,强化执法考评和监督机制,努力实现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法定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全面提高本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保障
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处室(分局、队、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价格综合处。
二、行政执法职能及执法依据
根据价格法律、有关法规及本局“三定”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本局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有:
(一)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
1、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广西级)。
执法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项。
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丙级)认定。
执法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