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2008/2009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的通知
(桂价电〔2008〕47号)
各市物价局:
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我局制订了2008/2009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方案,已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2008/2009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2009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
1、糖料蔗收购价格继续采取蔗糖价格挂钩联动、二次结算的管理方式,挂钩联动的比例关系不变。每吨普通糖料蔗收购价格260元与每吨一级白砂糖平均含税销售价格3800元挂钩联动,联动价加价系数值6%,即糖价超过3800元/吨的部分,制糖企业按6%的比例与蔗农进行二次结算;当糖价低于3800元/吨时,不再实行二次结算,蔗农也不需将多得的蔗价款退还制糖企业。
2、2008/2009年榨季普通糖料蔗收购首付价维持上榨季水平,即260元/吨,并继续执行全区统一普通糖料蔗收购首付价政策。
3、继续实行优良品种加价政策。优良品种加价幅度范围仍维持上榨季水平,即:在普通糖料蔗收购价格基础上,良种加价分为10元、15元、20元三个档次。各市确定的具体优良品种及其加价水平,要保持稳定,不得低于上榨季水平。劣质淘汰品种及减价幅度,由各市确定。
二、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按自治区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蔗糖价格挂钩联动、二次结算的管理办法和统一确定的收购首付价。
三、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并重,共同维护蔗区榨季正常运行秩序。制糖企业要从大局、从长远出发,加强自律,自觉遵守自治区有关规范蔗区榨季管理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糖料蔗收购价格的监管,对违反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扰乱价格秩序的行为,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四、加强糖料蔗价格政策的宣传。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糖业、农业、经贸等有关部门,通过公告、涉农价格公示栏(牌)或报纸、电视、广播等方式,向广大蔗农宣传2008/2009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
五、加强对食糖销售价格和制糖生产成本的监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沟通,规范食糖价格、成本监测管理,为企业发展出谋献策,提高我区糖业抵御、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