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建设部《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要求,改进服务,切实解决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过于繁琐、要件和收费规定不统一、超过规定时间办理、信息服务不及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等问题。推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一体化;简化办事程序,严格遵照《
房屋登记办法》的审核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权属登记;市(州)范围内要统一权属登记的程序、要件、表式和收费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内容,公开收件范围,明确办事时限,增强工作透明度;对依法取得优先受偿登记的不得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指示随意变更登记;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开辟专门通道,为金融机构房地产市场融资活动提供快捷、详细的信息查证等服务。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房地产市场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对出具虚假验资、审计和评估报告的,要严格按规定处理;触犯市场禁入规定的,要坚决取消执业资格。金融机构、司法机关发现上述中介机构或执业人员违规和涉嫌违法的,要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予以司法处置。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追赃力度
加大对私刻印章、伪造证件、恶意诈骗和逃废银行债务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涉嫌以无对应实物的有效房产证进行金融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坚决彻底挖出犯罪分子,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
六、各银行机构要依法合规操作
切实加强房地产贷款授信管理,完善尽职调查内容和程序,依据审慎原则对借款人、关系方资信情况及抵(质)押物真实情况进行实质性调查,加强对“假权证、假评估报告、假报表、假按揭”的防范,严厉打击骗取银行授信以及挪用、挤占贷款的行为。要提高后台信息系统的综合分析和预警能力,及时甄别和控制风险。发现案件隐患要主动报告,主动配合,主动协调。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合规和风险监管,督导银行机构严防案件发生。
七、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