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兼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设队长1名、驾驶员1名、战斗员3至6名。全队人员要尽职尽责,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六章 执勤训练
第九条 兼职消防队必须坚持值班备勤制度,值班员应坚持全天候24小时值班制度,其它队员原则上应保证在接警后三分钟内能到达兼职消防队。
第十条 兼职消防队要结合实际制定训练计划,熟悉辖区水源、道路和重要保卫单位(部位),经常性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和技术训练,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第十一条 坚持每周一日工作制度,即每周至少安排半天时间进行学习、训练,半天时间防火巡查、道路单位熟悉。
第十二条 兼职消防队要服从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服从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度指挥、业务检查指导。
第七章 灭火救援
第十三条 兼职消防队负责本辖区的灭火救援任务。
第十四条 兼职消防队调度纳入全市公安机关“三台合一”体系,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调度指挥。在公安消防中队到达之前负责灭火救援,在公安消防中队到达后,接受指挥、服从任务分配。兼职队灭火救援情况,应按照公安机关警情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兼职消防队应向社会群众公布报警电话“110”和本兼职消防队固定报警电话。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兼职消防队经费包括办公经费、车辆器材补充经费、队员补助经费、队员保险经费等。
第十七条 兼职消防队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章 防火巡查、消防宣传
第十八条 兼职消防队要根据辖区情况开展防火巡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