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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梅州市兼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梅州市兼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消防局制订的《梅州市兼职消防队建设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梅州市兼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梅州市公安消防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人员和装备的作用,完成好所担负的消防保卫任务,增强社会抵御火灾和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标准》,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兼职消防队。

第二章 场库室标准

  第三条 兼职消防队的场库室至少包括办公室、值班室、宣传室、车库、器材库、训练场,可视情合并使用,以适应执勤、训练、工作、宣传的基本需要。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四条 兼职消防队应当根据其担负任务的需要,确定人员配备。兼职消防队队员最低不应少于5人。人员配备宜为乡镇政府干部、派出所干警、合同制消防队员等。

第四章 车辆器材

  第五条 兼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置,应至少包括三轮消防摩托车1台。在此基础上,各兼职消防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选配其它车辆。

  第六条 兼职消防队要配备相应的灭火、供水、破拆、救生、通信器材及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器材库须按照1:1的比例储备。

第五章 队伍管理

  第七条 兼职消防队必须坚持从严治队的方针,建立健全学习训练制度、值班执勤制度、接警出动制度、车辆器材检查保养制度、防火巡查制度、奖惩制度等,认真执行,并及时整理各类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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