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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信息化顾问及战略合作伙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信息化顾问及战略合作伙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信息化顾问及战略合作伙伴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梅州市信息化顾问及战略合作伙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信息化进程,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规范信息化顾问及战略合作伙伴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顾问(下称“顾问”),是指市政府聘任的为我市信息化工作提供决策咨询、项目引进、人才培养等方面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战略合作伙伴(下称“合作伙伴”),是指通过合作给我市带来资金、人才、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具备提升信息化水平的能力,推动信息技术进步的国内外先进企业和科研机构、大专院校。

  第三条 顾问和合作伙伴的聘任工作依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顾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梅州,关心梅州信息化事业;

  (二)熟悉有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掌握国内外最新的信息化信息、技术;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时间;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作伙伴应具备上述第(一)、(二)、(三)、(五)项条件。

  第五条 顾问和合作伙伴每届任期分别为两年、五年,可连聘连任。

  顾问和合作伙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六条 顾问和合作伙伴的产生途径。顾问和合作伙伴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推荐,也可由个人或单位直接向梅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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