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待班制度。
4.5 调查与评估
4.5.1 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由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负责。一般等级气象灾害由县级气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较大等级气象灾害由地级以上市气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重大等级气象灾害由省气象部门牵头负责;特别重大等级气象灾害由省气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必要时报请国家气象部门予以支持。
4.5.2 气象灾害跨行政区域发生时,其调查、评估(含成因分析)工作由其共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或指定一牵头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主管部门同时做好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4.5.3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 应急终止
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省领导小组决定终止。
Ⅲ级响应行动由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决定终止。
Ⅳ级响应行动由县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决定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灾害成因分析
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
5.2 事件调查报告
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对事件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调查报告包括: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的发生经过;伤亡情况,所造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总结防御或应急处置的经验和不足;提出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建议。
5.3 应急工作总结
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部门应当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交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气象灾害事件的基本情况,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应改进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5.4 气象灾害评估
5.4.1 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向相关单位通报。
5.4.2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5.5 灾害保险证明
有关单位应当主动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1)以现有的国家气象通信网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