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其他需要发布IV级预警的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IV级预警由县(市、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决定发布,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办。
3.5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4)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IV级四个等级。
4.1.1 Ⅰ级、Ⅱ级响应
当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Ⅱ级以上气象灾害时,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由市应急指挥部门迅速向省应急指挥部门报告,请求上级按照权限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门指令进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4.1.2 Ⅲ级响应
较大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确认,对气象灾害进行综合评估,经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发布Ⅲ级响应启动命令,向事发地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市政府和省气象部门。
4.1.3 IV级响应
一般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县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确认,对气象灾害进行综合评估,经集体研究决定,发布IV级响应启动命令,向事发地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部门。
4.2 公共媒体应急响应
新闻单位接到同级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通过广播、电视、显示屏、网络等方式,在15分钟内向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3.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 应急通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