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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组织有关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

  (3)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4)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5)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各有关单位职责

  (1)宣传部门:督促新闻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

  (2)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做好物质保障工作,保障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气象人员的正常工作所需物质。

  (3)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部门:保证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交通畅通。

  (4)民政部门:提供人员死伤情况相关信息。

  (5)安全监管部门:提供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人员死伤情况相关信息。

  (6)财政部门:负责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气象灾害事件预警等工作所需资金。

  (7)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信息。

  (8)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大、中型水库蓄水相关信息。

  (9)水文部门:负责提供水文相关信息。

  (10)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业受灾情况相关信息。

  (11)卫生部门:负责提供疫情发展监测相关信息。

  (12)环保部门:负责提供环境监测相关信息。

  (13)通信部门:督促检查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14)电力监管部门:督促检查电力企业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的电力供应保障。

3 应急预警机制

  3.1 监测和报告

  3.1.1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 报告时限和程序:对可能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灾害气象事件的,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要在会商后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要在发生两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应急办。发生一般级别以上气象灾害事件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事件发生两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应急办。

  3.1.3 报告内容: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展趋势、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部门。市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达到较大预警级别的,要及时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预警和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和上一级气象部门。

  3.2.2 各有关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

  3.2.3 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积极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气象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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