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梅市府〔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梅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我市灾害性天气和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警报等工作,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干旱、森林火险、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1.3.2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开展监测、预报预警、警报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互相配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全面提升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市气象部门成立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市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各有关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市气象部门要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小组,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1.2 职责
(1)指挥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和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灾害气象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气象灾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