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8〕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财政、审计及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梅州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活动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任何单位不得另设账户自行管理。
第四条 符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和提取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