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8〕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梅州城区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公园广场的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园广场,是指城市范围内公共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公众休憩、观赏、娱乐等活动的开放性场所。
城市公园广场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并在公园广场的显著位置立牌公示。
第三条 梅州城区公园广场内从事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梅州城区公园广场(体育广场除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公园广场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公安、文化、体育、工商、环保、物价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园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园广场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梅州城区公园广场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广场内绿化及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建立健全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公园广场环境整洁、水体清洁、设施完好、管理规范。
第六条 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广场管理单位的管理,严格控制其在公园广场内设置商业经营点以及从事其他与公园广场管理无关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广场内不得设置与公园广场性质无关的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