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引进应用和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关键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作出了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数额分别为50000元、20000元、10000元。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奖金数额为100000元。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完成的项目,由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二)市直属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推荐;
(三)中央、省驻市、县(市、区)单位完成的项目,由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项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