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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8〕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梅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以下类别:

  (一)技术发明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同时下设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市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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