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贸委、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劳动和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853号)
各设区市及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
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安监总局等4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国家安监总局《
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现有矿井实际,经研究,对全省各类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劳动定员标准进行重新修订(新标准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劳动定员管理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前提。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新标准严格限制当班井下最大作业人数,重新核定各类矿井劳动定员标准,确保劳动定员标准的认真贯彻落实。
二、编制原则
(一)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
安全生产法》、《
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减人提效、确保安全、可具实施性,有合理的、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二)坚持严格按核定定员管理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是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定额编制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组、工种、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纳入劳动定员管理。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编制必须以人的生命安全为第一,要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四)优化矿井设计和劳动组织原则。煤矿企业要提高矿井开采技术、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简化生产系统,力求采区合理布置;集中生产,提高机械化程度,减少用人环节;要合理安排井下作业工序,合理安排采掘区(队)、班(组),减少工作环节;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和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下,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工人劳动积极性,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五)按核定生产能力编制当班最大下井人数。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均衡生产计划和编制劳动定员,不得突破该矿井核定的当班最大井下作业人数,严格按标准制定当班井下采掘作业面最大下井人数,按规定安排井下采、掘、运、排、通、供等各系统、各环节的设备常规检修,实行“三班八小时工作制”,有条件的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
三、编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