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局关于调整2008年度第三次转让替代发电量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868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基于目前情况,2008年度第三次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交易无法全部兑现,为缓解邵武电厂应急备用机组今年四季度开机存在的资金困难,经研究并商有关电力企业,决定对2008年度第三次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交易进行如下调整:
一、经商有关方面,将第三次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交易的出让方邵武电厂的出让上网电量11000万千瓦时指定由嵩屿电厂受让。邵武发电有限公司其余出让电量指标仍由福建华电系统的可门电厂代发,具体替代电量由省电力有限公司综合平衡掌握。
二、邵武电厂出让电量的出让结算价为0.4573元/千瓦时。经双方协商一致,邵武电厂出让给嵩屿电厂电量的出让价为0.0873元/千瓦时,受让结算价为0.37元/千瓦时。由可门电厂内部替代的结算价由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统筹平衡,并应适当照顾邵武电厂利益。
三、以上调整后的发电量转让替代指标电费结算由省电力有限公司按2008年12月底前实际兑现的电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