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编码规则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计19位(下表数据模拟海峡科化永安分公司与福州市物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签订的2009年度“乳化炸药”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编号为:09-016-01-010501-18-01-01),各有关编号的规则及含义如下:
第…位
| 1-2
| 3-5
| 6-7
| 8-13
| 14-15
| 16-17
| 18-19
|
含义
| 09
| 016
| 01
| 010501
| 18
| 01
| 01
|
年度末2位
| 供方许可证编号
| 供方分支机构编号
| 产品代码
| 需方许可证编号
| 需方分支机构编号
| 合同顺序号
|
| 2009年度执行
| 海峡科化公司
| 永安分公司
| 乳化炸药
| 福州物联公司
| 连江分公司
| 序号01合同
|
第1-2位:合同执行年度代码(2位):以执行合同年份的末2位;
第3-5位:供方许可证编号(3位):按供方所持有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编号填写,超过3位的,取末3位;
第6-7位:供方分支机构编号(2位):总公司编号00,各公司按01-99编号;
第8-13位:产品代码(6位):按本文附件1的产品目录填写;如:产品代码010501代表“乳化炸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