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漳州市隆安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设计方案的批复
(闽经贸机电〔2008〕871号)
漳州市隆安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新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请示(漳隆司[2008]003号)悉。经审查,该民爆器材储存仓库设计方案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要求,同意你公司在龙海市九湖镇木棉村新建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储存能力为:炸药16吨(库房2座,储存量均为8吨,索类产品与炸药同库存放)、雷管30万发(库房2座,储存量分别20万发、10万发)。有关要求如下:
一、本项目相关的安全设施应按照设计单位对该民爆器材储存仓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劳动安全、消防等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气象、公安部门对避雷、防盗报警设施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
三、本项目实施完成后,应按《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向我委申请验收,经我委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