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企业投资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鼓励村企自愿结对,合作开发,实现双赢。结对企业可以与村合作进行旧村改造,盘活存量资产,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兴办经营服务设施。以投资联营等形式,利用结对村的存量土地、山水资源等兴建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财政支农资金要优先予以立项补助和奖励。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结对村社会事业的捐赠可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对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结对企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给予不同形式的表彰。
四、强化村级集体经济管理
(一)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进一步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坚决制止和查处平调集体资产行为,实行市场化运作,不断提高资产保值增值水平。全面清查核实村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确保资产真实完整。
(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严格收支审批,努力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完善村级财务“双代管”制度,规范代管手续。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及时、真实地公开相关信息。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办公费用包干制度,规范村干部办公经费开支。
(三)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民主决策机制,规范和完善民主决策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重大投资决策和建设项目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真正让农民拥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监督机制,以村民为主成立监事会,对村级集体资产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五、加强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县市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解决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抓好试点示范;分管的负责同志要加强对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搞好具体指导服务。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级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的职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地提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模式和思路;加强对具体问题的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政策措施。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有关职能部门要紧密协作,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供有益的指导和有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