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兴办农业项目。结合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低丘岗地、低产林改造,积极兴办一批农业项目。旅游资源比较丰富的村,可以开发观光农业、农家乐等项目。村集体兴办的农业项目,一般采取租赁、承包的方式获取稳定的经营收入。
(三)依法经营村级集体土地资产。积极鼓励村集体将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非农建设用地以使用权入股、租赁等形式参与企业经营,获得稳定的土地收益。城区和城郊区所在的村,可以依托城镇兴办标准厂房、仓储、市场等二、三产业载体,筑巢引凤,开展物业租赁经营,增加集体收入。要把用好非农用地与实施农民工回归创业工程相结合,切实解决农民工回乡兴办企业用地问题。
(四)增强村级企业活力。加快村级企业改革重组,明晰产权,集体资产参股经营,按股分红,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
(五)发展村级合作经济。有条件的村,要充分利用集体或农户的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以股份合作等形式,实现与工商企业在政策、资本、技术和信息方面长期而有效的对接,通过共建共兴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项目增加集体可分配收入。
三、认真实施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优惠政策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采取适当形式,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将项目资金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倾斜,加大扶持力度,并吸引带动社会资金参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村级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支持村级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继续推广新的信用模式,以新的产品、新的服务不断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从2009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奖励资金,按每个村5万元的标准,奖励100个当年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较好较快的村。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二)实行部门与村结对帮扶。各地要确定一批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落实省、市(州)、县(市、区)机关部门新农村建设工作队,从班子建设、发展规划、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等方面对集体经济薄弱村进行结对帮扶,兴办农业基地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形成稳定的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来源。
(三)支持村集体盘活土地资源。对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允许其依法按规划使用土地开展生产和经营,促使集体土地资产获取更大收益。村集体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耕地,归村集体管理使用;对将新增耕地一半以上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村,省里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每村5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用于“绿色企业”发展。村庄整理、建设用地复垦节约的土地调剂为建设用地和获得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征用城镇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按一定比例将批准的建设用地留村集体按城镇规划依法发展非农生产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