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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
(2008年12月5日 鄂办发〔2008〕34号)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级运转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夯实新农村建设基础,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重大意义

  近几年,我省各地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新路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涌现出一批好的典型。但从整体上看,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加快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的迫切需要,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支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为新时期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指明了方向。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重大意义,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方式,采取得力措施,努力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

  我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目标是:创新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形式,多途径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可支配收入,不断满足农村基层建设、服务和管理的支出需要。经过3-5年努力,力争全省90%以上的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

  二、积极探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跳出旧的思维、旧的模式,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与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

  (一)盘活集体资产。对现有的村办企业厂房、机器设备以及渔池、林场、闲置的校舍等村级集体资产加强管理,实现保值增值。通过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经营权等办法,充分开发利用现有荒山、荒滩、荒地、荒水等“四荒”资源,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可以通过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转换经营机制,实现资源商品化。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用于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积极推进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将资产量化到村民个人,进一步明确享受对象,提高村民参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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