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进人才奖励办法
1、加强人才奖励项目的经费保障。经批准设立的以省委或省政府名义开展的人才奖励项目,所需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现已开展的人才奖励项目按原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其他奖励项目的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各人才奖励项目承办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奖项评选的范围和比例,从严控制获奖个人的数量,确保人才奖励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2、合理确定人才奖励标准。在人才奖励中,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获奖个人的奖金颁发标准,要充分考虑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奖励对象的实际贡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拉开不同规格奖项之间的奖励标准。以省委或省政府名义开展的人才奖励项目是全省人才奖励的最高奖项,其他奖励项目的奖励标准不得超过。
3、规范奖励形式。对各类人才的奖励,一般发文公布。对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或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人才奖励,还可召开会议进行表彰。
四、加强人才奖励工作管理
1、加强人才奖励工作管理。要切实加强对人才奖励工作的管理,克服奖励过多过滥和推荐评选不规范等问题。经批准设立的人才奖励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选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规模或提高奖励标准。未经批准的人才奖励项目,不得擅自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人才奖励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是省委、省政府人才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省委、省政府序列人才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组织实施好本单位的人才奖励工作。
2、严肃人才奖励工作纪律。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受理对人才奖励工作的举报。对在奖励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违反程序骗取奖励的,要撤销其奖励,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加强荣誉称号的管理,对授予荣誉称号后不能保持荣誉的获奖人员,要予以撤销。
3、加强人才奖励项目的检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共同组织实施全省人才奖励项目的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人才奖励项目的组织程序、工作效率、实施效果。对不宜继续实施的人才奖项,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研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撤销。
4、对现有已经开展的部门联合或单独表彰的人才奖项,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进行整合,在规范奖励设置和标准的基础上,按程序重新申报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