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全省人才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2008〕33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规范全省人才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1月19日
关于规范全省人才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才奖励工作,充分发挥人才奖励的有效激励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若干意见》(鄂发〔2004〕6号)“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奖励制度”的精神,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省监察厅清理省直机关举办的各种评比表彰情况,现就规范全省人才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才奖励项目设置的原则、规格和立项
1、人才奖励项目设置的基本原则。人才奖励项目的设置,要充分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从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有利于激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出发,坚持做到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科学合理。
2、人才奖励项目设立层次。人才奖励项目根据各类人才的特点和人才工作的实际,分3个层次设立:
(1)对在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一般由省委、省政府联合或单独表彰奖励;
(2)对在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较大贡献、产生积极影响的优秀人才,一般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省级有关单位联合表彰奖励;
(3)对在某一系统或行业内作出较大贡献的优秀人才,一般由该系统或行业主管单位单独表彰奖励。
3、人才奖励项目的审批。设立人才奖励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1)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表彰的人才奖励项目,由申办单位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提出立项申请,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报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或省政府名义单独表彰的人才奖励项目,由申办单位向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提出立项申请,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委或省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