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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变更强制措施若干问题的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二审刑事案件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止期间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
  第三条 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条 二审刑事案件存在以下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1)原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刑事部分判决尚未生效的;
  (2)二审期间,被告人羁押的时间已到原判裁决所确定的刑期;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第五条 二审刑事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应发逮捕担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六条 主审法官收案后,应立即审查案件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明的情形,并依法及时提请评议,报批。
  二审刑事案件哪需要移送检察机关阅卷的,主审法官在卷宗移送前及检察机关阅卷期间,应注意审查案件是否出现或可能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明的情形,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条 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由合议庭评议;经评议后决定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由庭长或主管副庭长审批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
  第八条 经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
  被告人无法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变更强制措施,但被告人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2)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九条 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由庭长或主管副庭长批准后,列明不同意的理由并书面答复相关当事人或机关。
  第十条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作出相应的强制措施决定书(样式见附件一)。依法发出并办理法律手续。也可以书面委托原审法院(书面委托函样式见附件二),由原审法院代为办理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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