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变更强制措施若干问题的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粤高法[2008]327号)
本院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规范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流程,维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防止超期羁押,保证程序公正,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刑事审判的工作实际,制订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变更强制措施若干问题的操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刑一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变更强制措施若干问题的操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流程,维护诉讼参与人权利,防止超期羁押,保证程序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条至第
五十四条、第
七十四条、第
七十五条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六十三条、第
六十六条至第
七十一条、第
八十条至第
八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本院的具体操作经验及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