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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提供的线索虽未能直接抓获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但根据该线索又查到其他线索从而抓获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已归案的被告人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劝说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因此而自动投案的。
  第九条 被告人虽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构成立功,但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如实交等同案犯的姓名、案发前经常居住地、为共同犯罪所准备或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通讯号码等同案犯基本信息,侦查机关据此抓获同案犯的;
  (二)被告人提供的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下落信息准确,实际协助到位,但因侦查机关措施不当或其他意外原因而未能抓获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重大立功的条件】
  第十条 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协助抓获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被检举人、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重大立功。
  第十一条 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协助抓获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被检举人、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本应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而未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影响被告人重大立功的成立。
  【对立功和相关情形的处理】
  第十二条 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已经掌握其他人犯罪的线索,有条件检举、揭发而不检举、揭发,迟至一审宣判后才检举、揭发,严重影响审判效率的,即便其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 被告人协助抓获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立功的,量刑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提供抓获线索的准确度、协助的方式及所起作用的大小,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
  第十四条 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而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的同案犯的,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第十五条 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证据不足而决定不起诉的,或检察机关起诉后人民法院判决被检举人无罪的,对原已认定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构成立功的判决,可以按照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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