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检举的犯罪行为尚在侦查阶段,有侦查机关出具的公函证明对所检举之罪已查实并附有主要证据材料的,视为查证属实;
(二)被检举的犯罪行为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有侦查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的视为查证属实,但公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对被检举人不予起诉的除外;
(三)被检举的犯罪行为在法院审理阶段,尚未宣判的,提供公诉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已经宣判的,提供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书,均视为查证属实。
【被告人检举、揭发构成立功的特殊情形】
第五条 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尚未着手实行或尚未实行完毕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立功:
(一)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正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经查证属实,且该预备行为确已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即将着手实施或正在实施某种具体的犯罪,侦查机关据此而阻止犯罪、侦破案件或抓获正在进行犯罪的被检举人的。
第六条 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但因被检举人死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被检举人具有其他法定不承担刑事责任事由而撤销案件、不起诉或终止审理的,仍应认定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构成立功。
第七条 被告人为了立功或其亲友为了帮助被告人立功,具有下列制造新的犯罪的行为,不认定被告人立功:
(一)被告人直接或通过亲友引诱他人进行犯罪,被告人再对引诱对象实施或准备实施的犯罪检举、揭发的;
(二)被告人的亲友自行实施犯罪或收买、指使他人实施犯罪,再告知被告人检举、揭发的。
【被告人协助抓获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条件】
第八条 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立功:
(一)被告人提供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经常出没地点、逃匿隐藏地、作案后的通讯号码等侦查机关通常情况下无法掌握的线索,侦查机关据此抓获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二)被告人提供同案犯的通讯号码虽属同案犯作案前所使用,但该通讯号码不是为共同犯罪所准备、没有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使用、且不为侦查机关所掌握,侦查机关据此抓获同案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