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8]4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给你们,供全省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参考适用。在适用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刑一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
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认定被告人的检举、揭发等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妥适处理不同情形的立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被告人检举、揭发构成立功的一般情形】
第一条 被告人到案后向公安、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或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
第二条 非在押被告人到案后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委托其辩护人、亲友向公安、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的,视为被告人本人检举、揭发。
第三条 下列情形的被告人的检举、揭发不构成立功:
(一)检举、揭发线索系由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手段获取的;
(二)被告人的亲友或其他关系人将其掌握的案件线索经监管人员、律师等违反监管规定的途径传递给在押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
(三)负有侦查、起诉、审判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利用工作便利获得的他人犯罪线索提供给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
(四)被告人犯罪前系负有侦查、起诉、审判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后检举、揭发其利用工作便利获得的他人犯罪线索的。
第四条 审查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经查证属实,参照下列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