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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8]3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我院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办理质量是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确保刑事案件的质量,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刑事裁判的慎重和公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省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刑事案件质量,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部分 关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

  第一条 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是确定犯罪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由谁实施的重要基础,是保证刑事案件质量的首要关口。审查被告人身份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卷中有无被告人的户籍材料;
  (二)被告人的户籍材料是否附有被告人的照片;
  (三)被告人本人或其照片(全身照)是否经过被告人的近亲属、同案人或其他熟悉被告人的人员辨认;
  (四)被告人供述的身份情况是否与户籍材料相符;
  (五)被告人是否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年满十六周岁或十四周岁。
  第二条 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要以合法的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异议,并有出生证明文件、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应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生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为依据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进行骨龄鉴定。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认定其未满十八周岁。
  对辩方提出的未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的理据无法排除的,认定其年龄要特别慎重,定罪处刑要留有余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没有证据证明、无法查实,按被告人自报认定的,应在案件审理报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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