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布入驻信息。标准厂房在确定准入标准后,开发管理单位应对外公布标准厂房入驻信息、企业准入标准及操作程序,公开接受企业申请。
(三)受理入驻申请。申请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应按要求向标准厂房开发管理单位提交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情况、上年度财务报表、设备清单等相关材料。
(四)企业入驻审查。标准厂房开发管理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及企业准入标准,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必要时要进行实地考察与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入驻企业进行公开打分排序,择优选定入驻企业。对以政府为主体建设的标准厂房,评审会议必须由当地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进行联合评审把关。
(五)企业入驻审批。标准厂房开发管理单位确定入驻企业后,必须先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示,再将入选企业名单、合同样本及相关材料报当地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企业入驻手续。
四、优惠政策
(一)为加大标准厂房开发与企业入驻力度,市财政每年在温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各县(市、区)政府也应配套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补助全市标准厂房开发管理单位及入驻企业。
(二)对由村集体利用二产返回地建设的标准厂房,经当地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报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酌情按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第一层不予补助;第二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内予以补助;第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20元以内予以补助,层高8米以上的单层标准厂房按两层厂房计算补助。
(三)对各地建成区“退二进三”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和安全环境急需整改的企业入驻市区标准厂房,凭有关部门证明,经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享受市财政每年每平方米10元标准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四)标准厂房入驻企业更新、添置设备投资超1000万元的,可作为整体项目优先申请市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专项补助。
(五)标准厂房出租收入所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等税费,参照省经贸委《关于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经贸投资〔2007〕45号)有关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