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标准厂房企业入驻的意见
(温政办〔2008〕182号)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6〕60号),切实规范标准厂房企业入驻管理,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条件
标准厂房入驻企业为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财务制度健全的中小企业。入驻企业生产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省、市产业导向目录要求。优先鼓励产业层次高、产品附加值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入驻标准厂房;支持和引导各地建成区“退二进三”企业、“三合一”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进行设备更新,采用先进工艺与生产设备入驻标准厂房。
二、基本原则
(一)产业集聚。标准厂房应明确主导产业,入驻项目应符合该标准厂房的产业定位或为主导产业相配套的关联产业,以提高入驻企业的协作和配套程度,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和结构优化升级。
(二)节约用地。标准厂房主要用于解决中小企业用房问题,单个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应以层(单元)为单位,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不超过1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开发管理单位应根据入驻项目的设备投资与单位面积税收产出,从严控制其使用的面积,引导企业节约用地,重点引进单位面积投入大、产出高的项目。
(三)环保节能。标准厂房入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环保与节能降耗的要求,严禁高污染、高能耗的项目入驻。入驻项目的排放必须符合标准厂房原设计及批准要求,超标准排放的,必须单独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积极引导原环保问题大、能源消耗大的企业,改进生产工艺,降低能耗,进入标准厂房实行集中供热与集中排放治污。
(四)安全生产。标准厂房入驻企业应遵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落实相关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设施,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各地建成区“三合一”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及安全隐患大的企业入驻标准厂房,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入驻程序
(一)确定准入标准。标准厂房开发管理单位在选择入驻企业前,应先制定具体的企业准入标准,明确入驻企业的产业、投资强度、规模、税收产出、环保、节能、安全等要求。制定的准入标准必须报当地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