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与认定
1.县(市、区)经贸局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确定当地百龙企业推荐名单,并指导企业按要求进行申报。
2.县(市、区)经贸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并征求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统一报市百龙企业培育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百龙企业培育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核与考评,并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后,报市百龙企业培育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复审评定,最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五、考核与管理
百龙企业培育实行总量控制与动态管理,每年进行成效评估与绩效考核,形成优胜劣汰的企业发展良性竞争机制。
1.对经认定的百龙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指标包括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年利润总额增长率、年实缴税金增长率、年科研经费占用率及资源产出率、环境产出率、劳动产出率、能源产出率等。
2.市百龙企业培育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经贸局、市各行业协(商)会对所考核的百龙企业的意见及实际业绩,经综合考评后报市百龙企业培育认定管理领导小组予以确认。
3.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给予一年宽限期,第二年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百龙企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组织机构与职责
1.建立温州市百龙企业培育认定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市经贸委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2.市百龙企业培育认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百龙企业培育工作,协调解决培育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和检查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审定市百龙企业的认定、考核和调整意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部署阶段性工作。
3.市百龙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百龙企业培育的日常工作,对市百龙企业实行跟踪服务、管理,及时掌握百龙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反映和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