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监管
(一)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服务监管。加大母婴保健监督执法力度,提高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服务的能力。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准入,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等法律证件的管理,禁止非法买卖、制假、售假行为。
(二)规范妇幼卫生服务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为妇女儿童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涉及妇幼保健方面的收费要规范,不能增加群众负担。同时,要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管。
(三)加强妇幼卫生服务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妇幼卫生服务和相关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及制度,规范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流程,加强妇幼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建立产科质量定期评审制度,大力倡导自然分娩,将降低剖宫产率纳入产科质量评审内容。开展爱婴医院创建、妇幼保健机构质量评审和等级达标工作。
(四)建立妇幼卫生服务综合评估考核机制。建立卫生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妇幼卫生监管评价、专业评价、社会评价等机制,对医疗保健机构所承担的妇幼卫生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将妇幼卫生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妇幼卫生主要健康指标等纳入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财政核拨补助、机构校验和等级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完善妇幼卫生政策措施
(一)落实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范。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妇幼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充分考虑满足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实施好妇幼卫生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对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给。
(二)建立稳定的妇幼卫生筹资和投入机制。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妇幼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认真落实中央妇幼卫生补助政策,逐步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控制出生人口缺陷等补助政策,重点解决农村地区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妇女儿童生命健康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医疗卫生设备设施,安排妇幼保健项目建设经费,对人员业务培训、房屋修缮给予适当补助,切实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同级财政对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承担工作任务核定,保障妇幼卫生工作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