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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决定


  二、加快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明确妇幼卫生的服务内容及功能定位。政府举办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依法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生殖健康服务,进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的医疗服务;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等职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行政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妇幼卫生业务指导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妇幼保健机构要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突出群体保健的服务功能,不得向综合医院模式发展。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承担行政区内妇女儿童和流动人口的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妇幼卫生信息和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并指导村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相应的妇幼公共卫生服务。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相关妇幼卫生服务,承担妇幼卫生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二)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分市、县(区)二级设置,每个行政区域应设立1个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机构。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性,不得以各种形式改变其所有权性质。中心卫生院要设置妇产科、儿科,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开展妇幼卫生服务的职能科室。

  (三)加强妇幼卫生队伍建设。政府举办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内妇女儿童的数量、服务需求和服务内容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有计划地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妇产科和儿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坚持妇幼保健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重点加强农村妇幼卫生人员的定期培训工作。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妇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着力培养实用型人才。大力开展城市支援农村、巡回医疗保健、专家基层蹲点等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工作。选拔和培养一批市级妇幼卫生学科带头人、保健和临床业务骨干。

  加强妇幼卫生领域的合作与交流,鼓励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的妇幼卫生科研协作和技术攻关,加强学术交流和成果推广,培育妇幼卫生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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