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渡运企业、船员、业主要加强内部管理,通过公司、船员、业主向社会公开承诺,安全联运等形式,构建以业主、船员自律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经营体系。
(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由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各地要建立健全县(区)、乡(镇)政府负责,乡镇管船机构、相关责任部门履职尽责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乡(镇)政府负责自用船舶登记,负责本辖区水上交通日常安全管理;
安监部门负责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主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负责运输船舶的检验、登记和水路运输市场监管;
水利部门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和渔业水域及渔业船舶的日常监督管理;
旅游部门负责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非通航水域内游乐船舶、漂流船艇(筏)的登记和日常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渡口、码头、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舶的登记和日常安全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经费的保障。
(三)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的主体责任由交通航务海事机构负责。渔业船舶和渔业水域的安全监督主体责任由渔政管理机构负责。
三、强化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措施
(一)加快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方案,实现管理规范化,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实行管船员绩效考核制。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管船员队伍建设,建立管船员出勤考核制度,落实奖惩责任。
(三)严格实行船舶签单发航管理。日客流量在300人以上的渡口、码头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企业实行签单发航管理;日客流量不足300人的渡口、码头,由所在地的村社落实监管员,并层层签定管理责任书。村社监管员的工作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四)强力推行水上救生衣行动。营运船、游乐船、渔船、工程作业船、自用船、管船站均应按要求配足救生衣,船员和乘客要严格按照“穿(戴)、挎、抱、提”的标准落实100%的穿戴。救生衣应放置在方便易拿的地方,不得入袋打捆、进箱上锁,不得堆放在驾驶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