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巴府发[2008]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刻汲取“9·13”道路交通事故教训,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的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乡镇管船机构、公益性渡口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的要求,切实把解决保障问题作为水上交通安全长治久安的根本问题抓紧抓好抓实。
(一)人员保障:各级政府要尽快充实海事机构编制,切实解决乡镇管船人员不落实和领导不到位的问题。专职管船员要把全部精力用于从事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兼职管船员要确保以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为主,兼顾其他。
(二)经费保障:市、县(区)财政要将航务、海事、乡镇管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必需的专用设施经费(辖区内公益性渡口建设、渡船维修、更新)以及渡工补助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切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应急保障:各级财政要保证本级人民政府《水上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的应急物资和应急演练的经费预算;应急物资的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市、县(区)应根据情况每1-2年进行一次,确保救而有备,配合协调。
(四)制度保障:市、县(区)要层层明确职责,将责任落实到各个管理、生产环节;要建立和完善水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组织、监督、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一)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由船员、业主或经营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