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县(区)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八、各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九、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巴中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7]3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18号)和《巴中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通知》(巴府办发[2006]84号)(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巴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三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
三、“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1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七、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保局污染物总量减排办公室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1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和市监察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县(区)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保局。
在对各县(区)考核的基础上,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局并接受考核。
九、全市考核结果在报经省上审定后,上报市人民政府,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市环保局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