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级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和市经委。市经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以工业节能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将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七、奖惩办法
(一)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等级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对该县(区)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工作措施,限期整改,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对整改不到位或工作不力的,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扩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要将整改情况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汇总各企业整改情况后报省工业节能降耗办。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级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提交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要将整改情况报告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汇总企业整改情况后报市经委。
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有关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处罚。
八、考核的组织领导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节能减排办牵头,会同市政府目督办、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考核工作。
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考核工作。
对市级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经委牵头会同市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市级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监督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
附件:1.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目标
(40分)
| 1
|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的100%得满分40分,完成目标每减少10%扣减4分,依此类推,完成50%以下的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节能措施 (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4
| 1.建立本县(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2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2分。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3
|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
4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16
|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县(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县(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3分;
3.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3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6分。
|
5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10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
6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9
|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长,3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
7
| 重点企业、行业和领域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10
|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含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和市级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4.制定机关节能方案并分年度实施,1分;
5.农村可再生能源(如沼气、太阳能、风能等)使用量增加,1分。
|
8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3
| 1.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及其配套法规,1分;
2.定期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1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
9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5
|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推广和普及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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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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