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
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开工建设和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按原标准收取外,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权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低限的80%收取。
(十一)加大房地产信贷投入。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常信贷需求,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贷款给予重点倾斜。
(十二)引导和鼓励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引导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对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并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项目,开发企业可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加快开发进度。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
四、加强效能建设,营造良好市场氛围
(十三)强化效能建设。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按照市委提出的“问事、问人、问责”的要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落实首问责任制,执行限时办结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要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切实改善服务。
(十四)强化市场监管。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全过程监管,加大房地产执法监察力度,大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资信不良、工程质量低劣、违规建设和交易的企业,依法清除。严格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坚决打击挂靠开发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以职业道德为支撑,法律法规为约束的激励奖惩机制,不断营造诚实守信的产业发展环境,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