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对政府批准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经营的,按国家规定享受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可单列申报;对未完成已列入当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土地供应计划的,扣减该县(区)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指标。
二、加大财税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五)切实落实汶川地震灾区购房的各项优惠政策。重灾区南江县、巴州区受灾居民在其所在辖区城镇购买安居住房和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的,免征契税;全市灾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10%;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六)积极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逐步建立职工住房补充公积金制度。按照国家“房价收入比不超过4倍的城市,不实行住房补贴,应实行住房补充公积金制度”的规定,市规划和建设局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职工住房补充公积金实施办法,重新测定和公布住房补充公积金缴交系数,逐步建立职工住房补充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先行试行,以促进城镇职工住房消费。
(七)降低住房交易税收负担。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由原来的3%-5%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调整为20万元,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20%;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在全省范围内异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委托银行应积极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各项手续。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
(九)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已经通过招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时间完成开发任务,否则将依法给予收回。确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规划调整使用权性质,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要求未开发使用的,在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条件的前提下,由土地受让方提出申请,经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机关同意,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及当时土地价格缴清该宗土地全部出让价款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剩余土地,仍按原合同执行或依法处置。要积极做好灾后重建征地工作,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对现有政府储备土地,在完善建设详细规划的同时,加大公开出让拍卖力度,加快出让步伐,尽量满足开发建设用地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