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巴府发[2008]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支持居民消费,推动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缓解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

  (一)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不断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各县(区)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汶川地震灾区安居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加快城市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启动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要逐步把进城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工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

  (二)加大灾后城镇住房保障力度。大力推进灾后城镇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建设,鼓励受灾居民原址原面积重建住房。积极采取收购、新建、改建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巴府发[2008]42号),加快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进度,力争2009年基本完成灾区群众户户有房住的目标任务。

  (三)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各地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制度,尽最大可能提高实物配租比例。要按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加大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投入。在中央财政给予廉租住房建设每平方米400元补助和省财政给予一定配套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财政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投资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和公房改造作为廉租住房。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在满足发放租赁补贴后剩余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补充资金部分,可用于投资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公房改造,或新建廉租住房。投资收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收购价格按建安成本加3%以下利润控制,不含土地成本,土地采取置换方式解决。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