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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等关于开展禽类集中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发动宣传。在屠宰方案出台前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禽类集中屠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肉品安全消费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大对屠宰工作成效的报道,增强消费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召开经营商、屠宰户和餐饮行业用户大会进行宣传发动,讲清法规政策,取得经营者、消费者的理解支持和社会的参与。
  (五)情况反馈。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要认真总结在禽类集中屠宰管理工作中的做法成效和经验,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提出解决的办法与对策,认真实施。要加强情况反馈,及时反映屠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经贸委对屠宰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建立禽类屠宰统计报表制度,并做好指导工作,确保屠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配套政策
  (一)建设用地。各级政府和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将屠宰场建设规划(含改建、迁建、新建)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在近期建设规划中予以具体落实和安排,在屠宰场规划建设用地上予以保障,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时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安排用地指标,保障所需用地。
  (二)环境保护。环保部门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屠宰场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速度,提供优质服务,审批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环评机构对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给予优惠,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动物防疫。对屠宰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农业部门及时受理并安排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新建(迁建)屠宰场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须在开工建设前将与动物防疫相关的设施设备建设方案提交兽医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核,建成后再申请实施现场审核。
  (四)资金补助。禽类集中交易屠宰是一个惠民的公共服务建设项目,省财政副食品风险有偿使用金对开展禽类集中屠宰的市县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对一个县城城区和设区市辖区各补助1个禽类集中交易屠宰场,对县级市和设区市只设一个区的城区各补助2个禽类集中交易屠宰场,对实行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区)每个禽类屠宰场补助15万元,对非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县 (市、区) 每个禽类屠宰场补助10万元。各地政府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另行安排财政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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