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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等关于开展禽类集中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八)处罚依据。对违反规定擅自宰杀禽类或对禽类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可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分别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使用沥青、松香进行褪毛,以及擅自宰杀或收购或销售未经检疫或染疫、病死、变质禽类的,由当地农业、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禽类集中屠宰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屠宰管理工作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市、区)经贸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经贸部门负责制定屠宰工作方案,做好禽类集中屠宰场的布局规划,抓好禽类集中屠宰场的日常监管,查处私宰禽类产品的行为;农业部门负责做好禽类产地检疫和禽类产品屠宰检疫工作,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禽类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禽类产品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业、食堂禽类产品加工的监管;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负责禽类交易和屠宰场所的选地建设和运营中的相关管理;城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方案制定。由县(市、区)经贸部门或县级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提出禽类集中屠宰工作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屠宰方案内容应包括屠宰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部门职责及实施步骤,明确屠宰场所设置规划、设置条件与程序、检疫规程、屠宰工艺、收费标准、产品上市管理、执法分工与处罚办法等相关内容。工作方案应广泛征求同级农业、工商、卫生、建设、国土、环保、财政、物价等职能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做到切实可行。
  (三)组织实施。屠宰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出公告后,由经贸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要做好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方案实施后的市场监管,建立执法联动制度,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的现象,切实解决好多头执法和执法空白的问题,确保屠宰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大对非法屠宰点的打击力度。有关执法分工可按省食安办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工的通知》(闽食安办[2008]1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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