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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等关于开展禽类集中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地税局关于开展禽类集中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经贸市场〔2008〕924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环保局、物价局、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67号)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13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在开展禽类集中屠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县以上城区全面推行禽类集中屠宰。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开展禽类集中屠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加强和规范禽类屠宰管理行为,防止禽类疫病在屠宰环节传播,确保禽类产品消费安全。禽类集中屠宰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城区禽类集中屠宰率达到90%以上,禽类产品上市检疫率达到95%以上;有效防止禽流感等疫病在屠宰加工环节传播;城区农贸市场、超市及公共场所活禽宰杀现象得到禁止;销售染疫、病死、变质和注水的禽类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得到基本遏制,确保群众消费安全。
  二、批准程序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禽类集中屠宰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区)经贸部门应根据三年内在县以上城区全面推行禽类集中屠宰的目标要求,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实施禽类集中屠宰的建议和工作方案初稿,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将工作方案报送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禽类集中屠宰。省政府今后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审批。各设区市经贸部门应对今后三年所辖县(市、区)实施禽类集中屠宰作出规划,并在今年底前报送省经贸委。
  三、操作要求
  (一)实施范围。实施区域为经省政府批准或依法开展禽类集中屠宰工作的县(市、区)城区,禽类集中屠宰品种为上市的鸡、鸭、鹅等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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