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范围。符合我省关于推进乡镇财政改革管理方式改革指导意见的乡镇均应实施此项改革。
(二)时间安排。各县(市)区财政局要根据省《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时间安排上,从2008年9月份起,在省财政为各县添置的硬件设备到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网络系统已经建立完善的基础上,正式启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具体改革工作的实施由各县级政府统一领导。因此,各县级政府要成立由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由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周密安排布署,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要完善措施,严明纪律,规范操作程序,自觉接受纪检、监查、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监查,避免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私分集体资产、滥发钱物的现象,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市政府将成立由市财政、审计、农委、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的全市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并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办事机构设在市财政局。
(四)加强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干部的管理,严把财政干部入口关,建立乡镇财政干部任职资格制度,进一步提高干部专业化水平。同时,优化干部配置,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精通计算机和网络操作技能的人员充实到乡镇财政干部队伍,为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提供组织保障。
四、配套措施
(一)强化预算编制,推进依法理财。各县(市)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和推进县(市)区部门预算编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辽财预[2007]142号)要求,编制乡镇财政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执行。要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明确并公开支出范围、开支标准、支出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小汽车燃修费和电话费等一般性支出,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各县(市)区财政有权拒付。要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乡镇政府行为。完善乡镇债务监控制度,全面清理、核实和锁定乡镇政府债务,严禁新增债务并积极稳妥化解旧债。
(二)全面开展改革前的准备工作。为保证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顺利实施,为全面启动新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做准备,改革前必须全面进行“五项”清理工作。第一,清理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负担。结合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行编制实名制,单独造册,落实到人。要清理和清退各类超编制人员,严禁编外进人,对不在编人员和自聘人员财政不得供给经费。第二,清理乡镇行政事业收费票据,规范票据的使用和管理。限定时间,该缴销的缴销,该作废的作废,票据领用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第三,清理乡镇预算内、外账户。除规定保留的银行账户(国库账户、非税收入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撤消。第四,清理乡镇政府资产。认真进行清产核资,登记造册,防止资产流失。第五,清理核实乡镇政府债权债务。在债务主体不变的前提下,落实偿债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财力允许的乡镇,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偿还乡镇政府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