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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推进全省旅游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推进全省旅游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8〕28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旅游局《关于推进全省旅游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推进全省旅游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旅游局)

  为引导我省旅游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取得实效,推动优势旅游资源、旅游项目转化为资本,做好战略招商、主动招商、科学招商,最终实现成功招商,促进全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工作总体取向和要求,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各级政府是旅游招商引资的责任主体

  旅游资源的国有属性、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的要求,以及旅游产业自身关联度广和综合性强的特点,决定了旅游招商引资区别于一般产业或行业招商,各级政府是旅游招商的责任主体。

  (一)各级政府要根据全省旅游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区域产业布局要求及旅游资源秉赋,有选择地策划包装、储备和推出重点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各级政府要把旅游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当地招商引资战略部署和整体工作盘子统筹考虑,把旅游产业招商和其他产业招商统筹考虑,促进产业之间相互融合。

  (二)各级政府可视情况对重大招商项目的包装、策划、推介等前期工作给予经费补助。地方政府要加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参照各类工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先期完善旅游招商项目的交通、水电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各类配套设施。

  (三)各级政府要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旅游招商引资环境,既维护投资商的合法收益,也要确保国有资源的保值、增值,保障当地居民的合法利益。

  (四)各级政府要把旅游招商引资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各部门要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相关部门协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一体化管理机制,强化旅游招商引资工作的保障机制。

  二、旅游企业是招商引资的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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