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责任,完成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小区)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凡符合条件的小区,县(市)、区房产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建设单位成立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备案。
业主委员会要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工作,并接受其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补选委员时,县(市)、区房产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业主委员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由县(市)、区房产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发生半数委员资格终止、任期届满未换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等情况时,由社区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尽快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四、加强监管,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一)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物业项目交付使用时,由县、(市)、区房产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对小区内基础设施、物业用房配置等进行核实,未按标准配备物业用房和小区基础设施未达到使用功能的,不得交付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
(二)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对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要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催交;经督促仍不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仲裁或通过法院诉讼催缴。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双方有争议的,可诉讼解决。
(三)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发生维修问题要按合同约定在时限内完成,设立24小时报修电话,向小区全体业主公布,及时接待处理业主投诉。在小区内设置广告栏和公益广告宣传栏。各级房产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