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 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新财社[2008]24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地区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
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作用,积极促进就业工作,现就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落实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推动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新政府发[2008]61号文件对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抓紧开展有关工作。一是落实好有关资金,保证小额担保工作的需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及时从地方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补充担保基金,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管理,保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二是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加强金融、劳动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齐心把工作做好。工作中要注重提高效率,强化责任意识,严格监督管理,加强指导督促,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就业工作的推动作用。
二、扩大财政贴息资金用途,进一步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支持作用
(一)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力度。从2008年1月1日起,各地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贴息。
(二)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代偿能力。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有关资金全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自治区财政根据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向各地拨付。全部补充担保基金,用于奖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