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自府办发〔2008〕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群众的居住水平
(一)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
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社会信誉良好、业绩突出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应按有关政策继续给予信贷支持。
(二)依法落实各项税收扶持政策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好税收法律、法规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适用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征收工作中注意依法掌握清算、预征的节奏和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鼓励建设项目按期开工
从本意见公布之日起,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期开工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每平方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元;在2009年6月30日前按期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分期缴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5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30%,剩余部分在工程规划验收前缴纳。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25年。对临近退休、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
(五)实施购房财政补贴
从本意见公布之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前,购买个人自用普通商品住房,在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的基础上,再由财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分成比例分级负担)。
(六)适当放宽土地价款的付款期限
对已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大宗经营性用地,因地震灾害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出延期付款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市(县)政府批准,部分地价款的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超过半年。在批准延长期内,不计滞纳金。
二、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