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觉维护部队营区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驻军部队集资、摊派。驻军部队支援或支持地方公益事业或建设项目的,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科技拥军、文化拥军、法制拥军等活动,积极支持部队建设。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编制内军用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行驶和在公共停车场停放,免收费用。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
四、认真落实拥军优抚安置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完善抚恤优待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并予以保障。抚恤优待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定期抚恤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各区县要健全和落实抚恤优待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抚恤优待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所在区(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所在区(县)的平均生活水平。
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抚恤、补助标准,按时为抚恤优待对象发放抚恤金(包括由地方承担的一次性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等抚恤补助金。
义务兵服役期间,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区(县)政府发给其家庭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金按《
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限发给;优待金的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经费由各区县财政解决。
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立功受奖者,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政府或者乡(镇)政府给予优待。具体优待办法由各区县政府制定。
(二)认真落实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和住房政策
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落实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政策,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由所在地区(县)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并按规定给予医疗补助。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卫生部门牵头制定。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
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规定,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的住房难问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属城镇低收入家庭且住房困难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租用廉租住房,具体办法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规划建设、民政、财政等部门制定。